铁路隧道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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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铁路建设施工活动。

  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铁路建设起重机械、焊接和热切割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施工方案重大变更未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五、隧道内焊接、热切割等动火作业未按要求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并安排专人监护。

  六、矿山法施工未按规范和方案要求进行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结论与设计情况不符,监控量测数据异常,未采取措施处置;勘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严重不符时,未进行变更设计。

  七、矿山法施工作业面带水施工无相应措施或控制措施失效时继续施工;反坡隧道、斜井等辅助坑道抽排水能力小于设计涌水量,未配置应急备用电源、抽排水设备。

  八、矿山法施工擅自改变开挖工法;仰拱一次开挖长度不符合方案要求、未及时封闭成环,仰拱、初期支护、二次衬砌与掌子面的安全步距超标;未及时处理拱架背后脱空、二衬拱顶脱空问题。

  九、矿山法施工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配置监测报警装置对洞内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监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限值后仍冒险作业。

  十、矿山法施工高瓦斯隧道或瓦斯突出隧道未按设计或方案进行揭煤防突,各开挖工作面未设置独立通风。

  十一、盾构施工盾尾密封失效仍冒险作业;盾构机或TBM掘进机发生卡机或掘进参数、掘进载荷、掘进速度发生急剧的异常变化,未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

  十二、盾构施工未按规定带压开仓检查换刀。

  十三、无爆破设计或未按爆破设计作业。

  十四、无统一的爆破信号和爆破指挥,起爆前未进行全面清场确认;隧道贯通前两端开挖作业面或正洞与相邻辅助通道工作面距离相距小于5倍洞径时,未进行统一指挥管理;贯通前工作面距离接近3倍洞径时,未采取一端掘进另一端停止作业并撤走人员和机具的措施;爆破后未进行检查确认,或未排险立即施工。

  十五、爆破器材未按规定存放、领用、退库,私自加工、销毁民爆器材;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人药混装运输。

  十六、施工驻地、拌和站、钢筋(架)加工厂等临时设施设置在滑坡、泥石流、洪水、雪崩等危险区域且未进行灾害评估及采取有效措施。

  十七、场内运输车辆未定期检查,超重运输或使用货运车辆运送人员。

  十八、长、特长及高风险隧道未设置应急通讯和报警系统,作业面未配备警报、通信装置。

  十九、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十、高瓦斯或瓦斯突出的隧道工程场所作业未使用防爆电器和防爆型作业机械;瓦斯隧道辅助坑道衬砌及封堵未按设计施工,施工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进行瓦斯检测和监测。

  二十一、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和加固防护,未按要求监测边仰坡变形或变形超出规定值;岩溶及富水破碎围岩区段施工,开挖前未按设计完成泄压或预加固措施。

  二十二、作业面出现突泥、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撤离人员;复杂地质隧道发生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地质灾害后,未采取加强设计措施。

  二十三、内燃机车、自轮运转设备、柴油发电设备在长大隧道内作业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未按规定配足配齐呼吸面具等应急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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